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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9-09
公告编号:2022-034
证券代码:836847 证券简称:黄河水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9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8 月 2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省高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黎健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何业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姓名或名称:盛桂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公告编号:2022-034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何业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一系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控股股
东,被告二系被告一的配偶。2017 年 6 月 16 日,原告与目标公司签订《增资扩
股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向目标公司投资 800 万元认购目标公司新增股本 400
万股(因目标公司 2017 年 11 月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 100 股转增 44 股的
比例转增股本,现原告总持股数为 576 万股)。同日,原、被告签署《股票发行协议》,就原告认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权益保障和退出事宜等达成一致,该《协议》第四条约定:若本次增资工商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原告未能通过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股份转让,则三年期限届满后有权要求两被告受让原告所持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双方还在协议中约定两被告受让原告股份的价格为原始投资额加固定收益,并对固定收益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同时就履行协议过程
中所产生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2021 年 6 月 28 日-2021 年 12 月 16 日期间,
原告通过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 576 万股股份,挂牌期满无意向方报名受让。依据原、被告签订的上述协议,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回购其所持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份,原告多次就股份受让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以致成讼。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两被告受让原告所持有的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76 万股股份;
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 800 万元原始投资款,并自 2017 年 7 月 12 日起至
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800 万元原始投资款为基数,按协议当期央行三年期贷款利率 4.75%上浮 30%计算固定收益,两者合计后扣除原告投资期间已收取利润分红
57.6 万元支付原告股份受让款(截至 2022 年 7 月 12 日受让款暂计为 10471353
公告编号:2022-034
元- 576000 元 = 9895353 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 80 万元;
3、请求判令两被告及第三人配合原告办理股票转让登记结算手续;
4、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6 万元;
5、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属于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行为,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属于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行为,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盛桂林、何业俊分别于 2022 年 9 月 8 日、2022 年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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