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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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102 号
关于对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黄河水) ,
住所地: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西路 1800 号 7 栋。
何业俊, 公司董事长。
李俊峰, 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黄河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1 月至 7 月期间,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徽
腾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八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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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 黄河水为被
告, 涉案金额合计为 58,015,494.72 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为 99.61%。 黄河水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
项, 后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补充披露。
黄河水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 第四
十六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董事长何业俊、 董事会秘书李俊峰未
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
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黄河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董事长何业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董事会秘书李俊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
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
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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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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