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食净化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 O 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食净化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食净化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食净化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食净化”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2020 年 5 月 7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的《中食净化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中食净化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及《中食净化科技(北京)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
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2020 年 5 月 7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网站(http://www.neeq.com.cn/)的《中食净化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中食净化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及《中食净化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定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及股权登记日事项、联系人等内容;
2. 2020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30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 6
号院 29 号楼公司一层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谭燕女士主持。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