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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3-23 16:15:50 股吧网页版
ST议中: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3-23


公告编号:2021-008

证券代码:836855 证券简称:ST 议中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限制消费令的日期:2021 年 3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4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重庆双联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韩文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志勤,重庆渝府律师事务所、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建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议中,公司员工、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详见公告 2020-016、2021-003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详见公告 2020-016、2021-003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1-008

该案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开庭,双方已达成调解。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收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5 月 12 日作出
的(2020)渝 0107 民初 6923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如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差欠原告重庆双联塑料有限公司货款
58,305 元,此款由被告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偿还原告 3 万元,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前偿还原告剩余款项 28,305 元;

二、本案诉讼费 689 元、保全费 770 元,共计 1,459 元,此款因原告重庆双
联塑料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
前支付给原告;

三、若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重庆双联塑料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需另行支付原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8%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的利息;

四、原告重庆双联塑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造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筹措款项,尽力按期履行法律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积极筹措款项,如不能按期履行义务,将对公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或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1-008

公司积极筹措款项,如不能按期履行义务,将对公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或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收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3 月 18
日作出的(2021)渝 0107 执 1875 号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 2021 年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重庆双联塑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建军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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