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22
公告编号:2020-074
证券代码:836855 证券简称:ST 议中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执行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9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5 月 1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重庆太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谭光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罗辉,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平,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建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议中,公司员工、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详见公告 2020-023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详见公告 2020-023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0-074
本案已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在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
由于公司未按约履行,所以重庆太岳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申请强制
执行。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收到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6 月 11 日作出的
(2020)川 0522 民初 1403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重庆太岳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共计 51875 元。被告四川议中新村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10000 元,2020 年 7 月 31 日前支付 20000 元,余款 21875 元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前
付清。
二、若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调解协议履行足额支付义务,则原告重庆太岳科技有限公司可就剩下未到期债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以
未付全额为基数,从 2019 年 12 月 20 日至付清前述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原告重庆太岳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
三、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500 元由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 2 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太岳科技有限公司。
四、案件受理费 1097 元,减半收取计 549 元,保全费 540 元,共计 1089 元,由被
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重庆太岳科技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 2 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太岳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积极筹措款项,尽力按期履行义务。
公告编号:2020-074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筹措款项,如不能按期履行义务,将对公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或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筹措款项,如不能按期履行义务,将对公司财务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或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收到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9 月 15 日作
出的(2020)川 0522 执 1228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重庆太岳科技有限公司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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