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1-24
公告编号:2020-084
证券代码:836855 证券简称:ST 议中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执行裁定书的日期:2020 年 11 月 20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0 年 5 月 26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合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泸州市合江县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吴桂莲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桂莲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建军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议中,公司员工、无
其他信息:张议中,主要负责人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详见公告 2020-025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详见公告 2020-025
公告编号:2020-084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公司未按期履行,2020 年 9
月 1 日,吴桂莲向合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7 月 6 日收到泸州市合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 2020 年 6
月 22 日作出的的合劳人仲案(2020)32 号仲裁决定书,仲裁如下:
一、被申请人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桂莲工资 20,858.5 元;
二、被申请人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桂莲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9,896.88 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裁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针对上述仲裁决定,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积极筹备款项,积极履行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积极筹备款项,积极履行义务,本次仲裁还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积极筹备款项,积极履行义务,本次仲裁还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告编号:2020-084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领取了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1 月
13 日签发的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 0522 执 1157 号执行裁定书,
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吴桂莲与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
案中,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向被执行人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
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桂莲工资、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査明,被执行人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租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36 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 32,000 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六、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 0522 执 1157 号《执行裁定书》。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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