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4
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 2023 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 2024 年 10 月 29 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珠海
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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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 2024 年 10 月 29 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珠海
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珠
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8.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保证: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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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发
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6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投票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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