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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18 16:33:08 股吧网页版
博智数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智数源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18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电话:010-50959999 传真:010-50959998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北京博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博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有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博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

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作出了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上刊登了《北京博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议题、参会人员及其他相关事项。

3、2022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博智数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于澈董事长主持。

经核查,《会议通知》第一条第(五)款的召开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上

午 10 时,实际召开时间为当日下午 14 时。《会议通知》第二条第(四)款审议《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为笔误,实际审议《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除上述事项外,会议地点和其他议题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不成立。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共 2 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 6,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经

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事项外,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采用投票的方式,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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