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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04 18:02:32 股吧网页版
ST明德股:重大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4


证券代码:836879 证券简称:ST 明德股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举证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9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详见本公告“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中的内容。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爱保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分别于 2023年8 月17日、2023 年8月29 日、
2023 年 9 月 20 日、2023 年 9 月 22 日、2023 年 9 月 25 日、2023 年
10 月 7 日、2023 年 10 月 9 日签订了七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
号分别为:202308170、202308290、202309200、202309220、202309250、202309270、202310090),借款本金共计 1,500 万元。同时,2023 年8 月 15 日,原告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20200488),约定原告作为保证人为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债务人被告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3 年
8 月 15 日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最
高额 1,650 万元的保证担保。此外,2023 年 8 月,原告与绍兴市产
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绍兴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就2023年8 月15日《保证合同》(编号:20200488)项下之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履行保证义务后所产生的对被告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向原告按持有浙江明德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 56.11%对应比例提供保证担保。

2024 年 8 月 19 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向原告发送
《催收通知书》,表明被告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号为
202308170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已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到期,被告尚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本金1,674,151.68
元。2024 年 8 月 20 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向原告发送
《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编号为 202308290、 202309200、202309220、202309250、202309270、202310090 的《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项下债务提前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到期,要求原告支付本金
1,300 万元及利息。

2024 年 8 月 21 日,原告已代被告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支付逾期贷款本金共计14,674,151.68 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绍兴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代被告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按约定比例 56.11%支付了 8,233,417.05 元,被告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 6,440,734.63 元。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已按照 2023 年 8 月 15 日《保证合同》(编
号:20200488)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向被告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金 6,440,734.63 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1、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 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4)浙 0602 民诉前调 16821 号,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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