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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9 18:20:46 股吧网页版
ST明德股:重大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9


证券代码:836879 证券简称:ST 明德股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4 年 9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9 月 14 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公
司相应价值的设备及库存等财产。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绍兴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8 月 15 日,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
酒集团”)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绍兴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20200488),约定黄酒集团作为保
证人为债权人交通银行绍兴分行与被告在 2023 年 8 月 15 日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 1650 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同日,原告与黄酒集团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向黄酒集团提供保证担保的债权为黄酒集团就上述《保证合同》(编号:20200488)约定之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交通银行绍兴分行履行保证义务后所产生的对被告的债权,原告按其持有被告股份 56.11%的股份比例向黄酒集团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在最高额担保的债权发生期内共与交通银行绍兴分行签订七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202308170、

202308290 、 202309200 、 202309220 、 202309250 、 202309270 、
202310090),借款本金共计 1500 万元。

2024 年 8 月 20 日,交通银行绍兴分行向被告制发《催收通知
书》,确认被告在编号为 202308170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
债务已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到期,被告尚欠交通银行绍兴分行本金
1,674,151.68 元。同日,交通银行绍兴分行向被告制发《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编号为202308290、202309200、202309220、202309250、202309270、202310090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前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到期,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债务本金 1300 万元并结清利
息。

2024 年 8 月 21 日,黄酒集团作为担保人代被告向交通银行绍兴
分行支付逾期贷款本金共计 14,674,151.68 元。2024 年 8 月 22 日,
原告承担反担保责任,向黄酒集团支付 8,233,417.05 元。

原告认为,案涉合同系合同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未按约向交通银行绍兴分行归还借款,黄酒集团依约履行了担保责任,原告向黄酒集团承担反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追偿。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本金 8,233,417.05 元,并支付该款
自代偿之日(2024 年 8 月 22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暂算至 2024 年 9 月 10 日为 15323.3 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裁定书》(2024)浙 0602 民诉前调 17815 号,申请人绍兴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在
2024 年 9 月 14 日裁定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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