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13
证券代码:836879 证券简称:ST 明德股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16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15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绍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收到该案件的《仲裁裁决书》(浙绍劳
人仲案(2024)26 号)。
关于本案件相关的具体内容已经在 2024 年 10 月 17 日公告,公
告编号为 2024-041。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王黎明、包海龙等 38 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员工
2、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各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员工(各申请人具体入职时间、岗位详见
申请书附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当月的工资报酬被申请
人于下月 10 日支付。2024 年 9月 10 日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 2024
年 8 月份的工资,但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被申
请人仍未支付,各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发送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函告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同
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应发未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办妥离职手续。
(三) 仲裁请求和理由:
1、申请事项:
1.1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
解除。
1.2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4 年 8 月、9 月的工资和经济
补偿金等费用。
(各申请人具体申请支付项目及金额详见申请书附件)
根据王黎明、包海龙等 38 名员工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统计,经济补偿金为 2,680,208.02 元,欠薪为 300,397.50 元,伤残失业补助金 44,912.00 元,合计为 3,025,517.52 元。
2、事实与理由
各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员工(各申请人具体入职时间、岗位详见申请书附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当月的工资报酬被申请人
于下月 10 日支付。2024 年 9 月 10 日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 2024
年 8 月份的工资,但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被申
请人仍未支付,各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发送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函告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同
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应发未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办妥离职手续。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仲裁裁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收到本案的《仲裁裁决书》(浙绍劳
人仲案(2024)26 号),裁决意见为:
一、确认王黎明、包海龙等 38 人与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解除。
二、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王黎明、包
海龙等 38 人经济补偿合计为 2678182.32 元、2024 年 8-9 月工资(含
高温费、餐补)合计 300397.50 元,以上总计 2978579.82 元(各申请人具体经济补偿、工资金额等详见附件 2)。此款项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王黎明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 12832 元(自请)、李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2080 元(自请)。此款项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驳回王黎明、包海龙等 38 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
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叠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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