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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19:01:05 股吧网页版
ST明德股: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3


证券代码:836879 证券简称:ST 明德股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23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22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绍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收到该案件的《仲裁裁决书》(浙绍
劳人仲案(2024)27 号)。

关于本案件相关的具体内容已经在 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告,
公告编号为 2024-043。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谢浩强、钱敏等 32 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员工
2、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各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员工(各申请人具体入职时间、岗位详见
申请书附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当月的工资报酬被申请
人于下月 10 日支付。2024 年 9月 10 日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 2024
年 8 月份的工资,但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被申
请人仍未支付,各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发送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函告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同
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应发未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办妥离职手续。
(三) 仲裁请求和理由:

1、申请事项:

1.1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
解除。

1.2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4 年 8 月、9 月的工资和经济
补偿金等费用。

(各申请人具体申请支付项目及金额详见申请书附件)

根据谢浩强、钱敏等 32 名员工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统计,经济补偿金为 2,099,753.75 元,欠薪为 272,988.78 元,合计为2,372,742.53 元。

2、事实与理由

各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员工(各申请人具体入职时间、岗位详见申请书附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当月的工资报酬被申请人
于下月 10 日支付。2024 年 9 月 10 日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 2024
年 8 月份的工资,但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被申
请人仍未支付,各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发送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函告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同
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应发未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办妥离职手续。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仲裁裁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收到本案的《仲裁裁决书》(浙绍劳
人仲案(2024)27 号),裁决意见为:

一、确认谢浩强、钱敏等 31 人与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解除。

二、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谢浩强、钱
敏等 31 人(凌凤娟除外)经济补偿合计为 2099593.93 元,谢浩强、

凌凤娟等 32 人 2024 年 8-9 月工资(含高温费、餐补)合计 272988.78
元,以上总计 2372582.71 元(各申请人具体经济补偿、工资金额等详见附件 2)。此款项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谢浩强、钱敏等 32 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
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叠加公司银行账户冻结、资产被查封,该事件严重
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导致公司完全停工停产,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根据裁决书,公司应支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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