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1
证券代码:836894 证券简称:亚亨机械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福建亚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福建亚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五)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七) 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四)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 财务会计报告;
(八)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中期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 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及时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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