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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1-1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河北汇东管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第五期)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10



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五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或“辅导机构”)作为河北汇东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东管道”、“公司”、“辅导对象”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辅导

机构,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与汇东管道签署辅导协议,并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完成辅导备案,对汇东管道开展辅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中航证券制定了详尽的辅导计划。现将本期的辅导工作情况向贵局报告如下:

一、本辅导期内辅导工作进展情况

(一)辅导经过

中航证券会同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对发行人进行了持续辅导。本次辅导主要经过如下:

1、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下发了全面尽职调查清单,对取得的工作底稿进行了归档和整理,并与公司沟通了资料提供的可行性和工作进度安排。

2、中航证券会同中审众环、德恒律师针对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3、中航证券会同中审众环、德恒律师通过现场访谈、收集资料、专题讨论等多种方式详细了解并梳理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情

况、财务体系、内控制度建设等关键事项,对汇东管道提出了需要关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4、中航证券会同中审众环、德恒律师通过专题交流、个别答疑等方式强化了发行人受辅导人员对证券市场法规知识、财务管理会计体系、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理解。

(二)辅导机构及辅导工作小组的组成及辅导人员情况

中航证券委派具有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组成了汇东管道上市辅导工作小组,成员包括胡冰洋、范晓玥、徐白凡、石玉鹏、刘思琦,其中胡冰洋担任辅导小组组长,胡冰洋和范晓玥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原成员中的朱思函和李雨奇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汇东管道辅导小组成员,新增委派刘思琦为辅导小组成员,其简历如下:

刘思琦,曾参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新华文轩出版传媒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审计项目。

上述辅导人员均为中航证券正式从业人员,具备有关法律、财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所有辅导人员均不存在同时担任超过 4 家公司辅导小组成员的情况。

除中航证券以外,参与本期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中审众环、德恒律师。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发行人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5%以上(含 5%)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法人股东(或其代表)。

(四)辅导内容、辅导方式及辅导计划的执行情况

1、辅导的主要内容

本辅导期间,中航证券辅导工作小组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1)核查辅导对象在设立、增资、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资产评估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督促辅导对象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协助辅导对象规范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3)督促汇东管道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促进接受辅导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4)辅导工作小组在对发行人全面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召开内部会议讨论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和公司管理层人员沟通,公司配合辅导人员积极实施整改工作。

2、辅导方式

根据辅导计划与实施方案,中航证券辅导工作小组通过文件核查、个别答疑、与各部门对接辅导工作、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或内部沟通会等多种方式,有序开展辅导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3、辅导计划的执行情况

本辅导期内,中航证券按照制定的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按步骤、有针对性地实施了各项辅导工作,较好地完成了本辅导期内的各项工作任务,公司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方面取得了进一步完善,辅导工作达到了预期目标。

(五)辅导协议履行情况

本期辅导工作开展期间,中航证券能够按照辅导协议的要求组织相关工作,未有违约事项的发生。

(六)辅导对象参与、配合辅导机构工作情况

本期辅导工作开展期间,发行人高度重视辅导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出的意见及建议,积极针对有关问题组织讨论并实施整改。发行人的认真参与、配合使得辅导机构顺利完成了本阶段的辅导工作计划。

二、辅导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辅导对象主要经营及财务状况

本辅导期内,发行人经营情况稳定,未发生不利于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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