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做市股票乔发科技转售约定变更的公告
做市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做市股票:乔发科技,证券代码:836908
涉及情形:转售约定变更
一、 股票认购情况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与乔发科技签订协议,从乔发科技处认
购股票乔发科技(证券代码:836908)1,000,000 股。
二、 转售约定情况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与丁治椿对股票转售作如下约定:
甲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丁治椿(以下简称“乙方”)
1.触发条件
甲乙双方同意,如果苏州乔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发科技”、“公
司”)2021 年、2022 年两年合计净利润低于 5000 万元,或公司不能在 2023 年完成公开
发行并挂牌精选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受让甲方所持公司的全部股份。
2.转售价格
乙方应当按照下述价格受让甲方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P=M*(1+6%*T)-甲方已分得的现金红利-甲方已收到的现金补偿;
其中:P 为转售价款,M 为甲方实际投资额,T 为甲方实际支付投资款之日(含当
日)至转售价款全部支付之日(不含当日)的自然天数除以 365。如因权益分派产生股份价格变动的,P 应按照股转系统公布的或者经股转系统同意挂牌公司公布的除权(息)
参考价计算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三)回购数量
本协议项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甲方认购的 100 万股及其因权益分派孳生的送、转股数量,但乙方自愿受让超过约定数量上限的股份除外。
做市商单次约定的转售数量不超过本次认购的股份数量。做市商不存在对做市申报或成交价格、数量、金额进行承诺等可能影响做市报价的情形。做市商与挂牌公司股东作出转售的约定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 转售约定变更情况
2023 年 12 月 4 日,由于原《股票转售协议书》约定的触发条件已满足,东吴证券
与丁治椿协商一致,对上述约定做出如下变更:
甲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丁治椿(以下简称“乙方”)
1.触发条件
当出现以下第(1)、(2)、(3)任一种情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受让甲方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挂牌公司股份:
(1)2022 年、2023 年两年经审计的合计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低于 5000 万元;
(2)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向公开发行市场提交申报材料(公开发行市场是指国
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未在公开发行市场完成股票的公开发行;
(3)因政策变更或者监管要求,导致甲方无法继续持有挂牌公司股票。
2.转售价格
乙方应当按照下述价格受让甲方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P=M*(1+6%*T)-甲方已分得的现金红利-甲方已收到的现金补偿;
其中:P 为转售价款,M 为甲方实际投资额,T 为甲方实际支付投资款之日(含当
日)至转售价款全部支付之日(不含当日)的自然天数除以 365。如因权益分派产生股份价格变动的,P 应按照股转系统公布的或者经股转系统同意挂牌公司公布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三)回购数量
本协议项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甲方认购的 100 万股及其因权益分派孳生的送、转股数量,但乙方自愿受让超过约定数量上限的股份除外。
变更后做市商单次约定的转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受让或认购的股份数量。做市商不存在对做市申报或成交价格、数量、金额进行承诺等可能影响做市报价的情形。做市商与挂牌公司股东作出转售的约定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 备查文件
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丁治椿先生关于乔发科技定向发行股票转售协议书》
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丁治椿先生关于乔发科技定向发行股票转售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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