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8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汇源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国融证券作为广东汇源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其他 公司存在违规担保事项 否
2 公司治理 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事项 否
3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4 其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否
副董事长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违规担保情况
(1)违规担保一
2022 年 11 月 17 日,河源市汇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汽车”)
与东源县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汇源汽车向东源县友鑫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 300 万元,借款到期日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2022 年 11
月 17 日,广东汇源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珠宝”、“公司”)及其他七位担保人与东源县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向东源县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汇源汽车未能按期还款,东源县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一、判令汇源汽车向原告东源县友鑫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偿还 300 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以 3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1 月
17 日起按月利率 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 1000 元);二、判令汇源珠宝及其他七位担保人对诉讼请求一所述款项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汇源汽车、汇源珠宝及其他七位担保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
根据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的“(2023)粤 1625 民初 1367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为:一、限被告汇源汽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源县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 3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
法:以 3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1 月 17 日起按年利率 14.6%计付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二、被告汇源珠宝及其他七位担保人对被告汇源汽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源县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
理费 15400 元(按简易程序收取),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20400 元(原告东源县
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20400 元。
(2)违规担保二
2022 年 11 月 18 日,河源市汇源亚飞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
源亚飞汽车”)与东源县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汇源亚
飞汽车向东源县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 500 万元,借款到期日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2022 年 11 月 18 日,汇源珠宝及其他八位担保人与东源县友鑫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向东源县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汇源亚飞汽车未能按期还款,东源县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一、判令汇源亚飞汽车向原告东源县友
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 500 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以 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1 月 18 日起按月利率 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 1000 元);二、判令汇源
珠宝及其他八位担保人对诉讼请求一所述款项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汇源亚飞汽车、汇源珠宝及其他八位担保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
根据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的“(2023)粤 1625 民初 1849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为:一、限被告汇源亚飞汽车于本判决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