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城皮肤医院集团(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城皮肤医院集团(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城皮肤医院集团(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城皮肤”)的委托,指派本所马佳敏律师、张婷律师作为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京城皮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京城皮肤医院集团(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正本或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做出了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2022年4月28日,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了《京城皮肤医院集团(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 通知公告》”),并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提前至少20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于2023年5月18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美先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通知公告》中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共10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33,854,86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3%。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京城皮肤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审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审议《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8.审议《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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