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01
证券代码:836933 证券简称:跃势生物 主办券商:英大证券
广州跃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7 年 12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 年 12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赵鹏程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文煜、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广州跃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启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文煜、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江胜利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文煜、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缪志毅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文煜、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被告五:
姓名或名称:何海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文煜、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州腾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启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文煜、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 年 1 月和 2014 年 3 月原告张智与被告一赵鹏程达成股权转让意向,分
别约定原告张智将其所持有的江西阿尔法高科药业有限公司(现为广州跃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18%股权以 90 万元和广州跃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名称为广州跃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股权以 18 万元转让给被告一赵
鹏程,被告一赵鹏程于 2014 年 1 月至 2016 年 3 月期间累计向原告张智支付了
195.3 万元上述股权转让款;对于广州跃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是委
托工商办理中介代办代签的工商登记变更,并于 2014 年 3 月 20 日完成了此次股
权转让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且公司在原 告张智提起本诉讼前并没有收到过其
对此股权转让的相关异议。2017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
院传票》和张智《起诉状》,原告张智在起诉状中认为原告从来没有签署《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股东会决议》且被告一赵鹏程也没有支付过任何“股权转让款”给原告;认为公司能在新三板挂牌意味着大幅升值,要求被告一赵鹏程对其予以经济赔偿,并诉求被告二、被 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承担连带责任。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380 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 被告五承担连带责任。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8 年 1 月 5 日,公司收到广州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 0105 民初 10035
号《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17-042)。2018 年 3 月 23 日,本案一审开庭。2019 年 7 月 30 日,公司收到广
州海珠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作出的(2017)粤 0105 民初 10035 号《民
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 年 7 月 23 日广州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赵鹏程、被告广州跃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赔偿原告张智 864000元及其利息(从 2014年3 月18 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50%计算);
二、被告江胜利、被告缪志毅、被告何海谊对被告赵鹏程、被告广州跃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案上述债务的 50%范围内承担补充消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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