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2-19
证券代码:836933 证券简称:跃势生物 主办券商:英大证券
广州跃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1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赵鹏程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文煜、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江胜利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文煜、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缪志毅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文煜、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何海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文煜、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广州跃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启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林炳锋、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罗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州腾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启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林炳锋、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 年 1 月和 2014 年 3 月原告张智与被告一赵鹏程达成股权转让意向,分
别约定原告张智将其所持有的江西阿尔法高科药业有限公司(现为广州跃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18%股权以 90 万元和广州跃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名称为广州跃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股权以 18 万元转让给原告
一赵鹏程,原告一赵鹏程于 2014 年 1 月至 2016 年 3 月期间累计向原告张智支付
了 195.3 万元上述股权转让款;对于广州跃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是
委托工商办理中介代办代签的工商登记变更,并于 2014 年 3 月 20 日完成了此次
股权转让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且公司在被告张智提起本诉讼前并没有收到过其对此股权转让的相关异议。
2017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传票》和张智《起诉
状》,被告张智在起诉状中认为原告从来没有签署《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股东会决议》且原告一赵鹏程也没有支付过任何“股权转让款给被告;认为公司能在新三板挂牌意味着大幅升值,要求原告一赵鹏程对其予以经济赔偿,并诉求原告二、原告三、原告四、原告五承担连带责任。
2018 年 3 月 23 日,本案一审开庭。2019 年 7 月 30 日,公司收到广州海珠
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作出的(2017)粤 0105 民初 10035 号《民事判
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
上诉人赵鹏程、广州跃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胜利、缪志毅、何海谊因与被上诉人张智及原审第三人广州腾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 0105 民初 10035 号民事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张智全部诉讼清求;
2、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由张智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该院主持调解,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9)粤 01 民终 20594 号。赵鹏程、广州跃势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胜利、缪志毅、何海谊、张智及广州腾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 12 日作出的
民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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