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11
证券代码:836933 证券简称:跃势生物 主办券商:英大证券
广州跃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被收购事项的处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关于公司拟被收购事项的基本情况
广州跃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跃势生物”)法人股东广州腾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腾骧投资”)及跃势生物实际控制人王启光、股东缪志毅、江胜利、赵鹏程与中深(深圳)健
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深健康”)于 2016 年 12 月 25 日签订《关于广
州跃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收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
议》”),协议约定:中深健康或其关联方拟收购原告四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跃势生物 100%的股份,交易总价值为 1750 万加资产置换资金。
2017 年 5 月 24 日,应中深(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深
跃势”)及中深健康要求,中深健康、腾骧投资、中深跃势、王启光、缪志
毅、江胜利、赵鹏程共同签订《主体变更协议》,约定中深健康《框架协
议》、借款及质押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中深跃势承继。
2017 年 6 月 12 日,王启光、缪志毅、江胜利、赵鹏程、腾骧投资、中深
跃势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中深跃势通过股权受让方式成为腾骧投资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的权益,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获得王启
光、缪志毅、江胜利、赵鹏程持有的跃势生物股份。协议同时约定,中深跃势
通过交易取得跃势生物的控制权,后续对跃势生物进行资产重组,并承担相关费用。
2017 年 1 月 5 日,中深健康委托陈建亚以借款名义向跃势生物股东王启
光、缪志毅、江胜利、赵鹏程支付了 1225 万元款项,此后中深跃势拒绝根据上述协议约定执行收购,拒不配合跃势生物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的要求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及法律意见书等材
料,反诉要求王启光、缪志毅、江胜利、赵鹏程返还借款。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对跃势生物收购诉讼事项开庭审
理,并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作出(2018) 赣 03 民初 1 号民事判决书。根
据法院判决,裁定各方继续履行《关于广州跃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收购框架协议》及相关系列协议,中深健康委托陈建亚支付的 1225 万元款项法律性质为股权转让预付款。
此后,中深健康、中深跃势及相关人员均拒绝根据合同约定及法院判决履行相关义务,未提出其他明确诉求、未再次提起上诉、未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对收购事宜作出任何安排。
二、关于公司拟被收购事项的现状
根据公开查询到的工商资料显示,截至目前收购方中深(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两次变更工商名称,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东均已变更,签署框架协议时中深(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胜彪先生已失去联系。
自中深跃势拒不履行收购义务后,为保障跃势生物合规经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原股东仍委派专人从事相关工作,并每年支付审计费、持续督导费等维持费用。期间,公司仍通过各种方式联系中深跃势及相关工作人员、决
低成本,公司原股东经过慎重考虑,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就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事宜,公司于前期再次试图联系收购方中深跃势及相关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包括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萍乡市赣西公证处两次发出公证书进行公证送达、在 2020 年 4 月15 日于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通过微信方式在线联系、拨打张胜彪先生所留手机号、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均未获得回应。
其中,公司在深圳商报上刊登的公告明确表示请收购方中深跃势根据框架协议的约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跃势生物进行年度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配
合主办券商做好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否则跃势生物将在 2020 年 4 月 28 日前申
请终止挂牌,避免因无法披露定期报告被全国股转系统强制摘牌、被监管部门处罚。
三、关于公司后续安排
截至目前,公司股东为降低成本,经慎重考虑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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