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19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宝亚安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7层
Address:37th Bund Center,222 Yan An Road(East) Huangpu District Shanghai PRC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宝亚安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ZY意字第202号
致:上海宝亚安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宝亚安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贵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上海宝亚安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
会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上海宝亚安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方式。
因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政府管控措施,本次股东大会不具备现场召
开条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10:00 通过远程视频会议方式召
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所律师亦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列席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守政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7,253,44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3.06%。
其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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