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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9-22 15:32:09 股吧网页版
高服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22


证券代码:836946 证券简称:高服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新乡市高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9 月 2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乡市高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
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新乡市高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按规定的程序及规定的方式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应予以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地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并向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 或 ww.neeq.cc)是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
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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