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19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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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29G20200175-1 号
致:广东华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华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衣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邹育兵律师、路文静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华衣科技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广东华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公告了《广东华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 9: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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