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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7-06 16:54:05 股吧网页版
华衣科技: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7-06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总部基地蜂汇广场 1 栋 31 楼

电话:0769-23226998 传真:0769-23226999 邮编:523000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29G20190128 号
致:广东华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受广东华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衣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邹育兵律师、路文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华衣科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广东华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衣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华衣科技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 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 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衣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对华衣科技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议案》,决定于 2020 年 7 月 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广东华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 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 内容,并按《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7 月 5 日 9:30 在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聚祥一路
77 号 301 房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 的相应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连普女士主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
份 14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 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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