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28 23:10:15 股吧网页版
恒邦物流: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6969 证券简称:恒邦物流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烟台恒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尚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烟台恒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恒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规则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 公司报备。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流动资 金情况,按照用途进行列举披露或测算相应需求量。

(2)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披露募集资金偿还贷款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贷款的使用情况。

(3)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当结合项目立项文件、工程施工预算、采 购协议及其他资金使用计划量化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

(4)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收购的,应当对标的资产与公司主业的相关程度、协 同效应进行说明,列明收购后对公司资产质量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5)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非股权资产(是指构成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
性 资产)的,发行前公司应当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在发行方案中披露交易 价格,并有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的支持。

(6)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应当从以 下方面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金额、具体用途及剩余资金 安排;本次配套募集资金与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性,募集资金金额是否与公司及 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相匹配等。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募集资金 用途、合理性、必要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明确披露募集资金用途、资金需求的测 算过程及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

(8)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前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 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投入资金金额以及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