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湘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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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湖南湘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湘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湘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4年4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年4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湖南湘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2日10:00在湖南湘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卫民主持,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45,571,6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5.92%。其中,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持有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及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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