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0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惠民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建中〔2022〕券意字 013 号
致:包头惠民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包头惠民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郭瑞鹏、陈光辉(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贵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包头惠民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包头惠民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有关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贵公司保证前述事实及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公告信息一同披露,并对贵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方式,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徐保军先生主持,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签名、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7,007.36 万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 100%。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外,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亦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本所律师和股东代表、监事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7,007.36 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007.36 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007.36 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2021 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007.36 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007.36 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007.36 万股,占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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