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28
公告编号:2021-002
证券代码:836992 证券简称:创宇丰达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2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2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梅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烈、王朝华、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唐震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熊小薇、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11 月 28 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被告将“广东创宇园林
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厂房”发包给原告施工的有关事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工程合同暂定价为 2800 万元整。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主体结构封顶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定价的 50%即 1400
万元。被告于 2020 年 1 月和 6 月支付了原告 1080 万,又于 2020 年 8 月支付了
原告 200 万,合共支付了 1280 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未清偿工程进度款,还要求
公告编号:2021-002
被告补偿因停工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违约金。由此双方产生纠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
协议》以及 2020 年 9 月 1 日订立的《补充协议书》,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关系。
2、判令被告补偿原告从 2019 年 12 月 6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期间因停工
所造成的损失余款 424,970.00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0 年 8 月至 2020 年 10 月间工程进度款的利息
315,119.34 元。
4、判令被告支付复工后不按期付款的违约金 2,800,000.00 元。
5、判令被告清偿工程款 16,102,045.07 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以实际拖欠工程款金额按月利率 2%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6、确认原告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告尚欠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并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对公司的
账户做了 19,642,134.41 元的冻结财产保全,保全期限一年。实际被冻结资金290,188.77 元。
2021 年 4 月 15 日原告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出对涉案工程已完工部分工
程造价进行鉴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积极处理并依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1-002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最终判决,公司将密切关注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将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应说明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传票(2020)粤 2072 民初 16599 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 2072 民初 16599 号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