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1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邦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万邦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万邦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博琳律师、姚方方律师列席公司
2021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万邦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 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并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北京万邦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20 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现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9 时在公司会议室(北
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云西七街 3 号)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吕晓东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2】人,代表公司股份【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2、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报会工作告;
4、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0,000,000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0,000,000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报会工作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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