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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5 16:15:15 股吧网页版
万邦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邦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13]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5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邦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万邦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万邦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何云霞律师、张玉慧律师列席公司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万邦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 2023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北京万邦联合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1)。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20 日。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现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五)上午 9:00 至 12:00 在公
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吕晓东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法律意见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公司股份【1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0,000,000】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0,000,000】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0,000,000】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0,000,000】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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