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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03 16:29:11 股吧网页版
特飞科技: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3


公告编号:2023-013

证券代码:837000 证券简称:特飞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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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特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5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 2023 年 6 月 29 日收到由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3)川 0726 民初 751 号、(2023)川 0726 民初 752 号,2023 年 7 月 15 日
前可提交上诉状。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川禹创三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仕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作关系

公告编号:2023-013

姓名或名称:四川特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立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依据招商引资政策,2015 年 1 月 1 日,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北川经开区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4 楼整层办公用房交予被告入驻使用。原告委托北川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与被告签订书面《北川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入驻协议》约定,
入驻期限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使用面积 800 ㎡,被告入驻
期限内,原告为被告免费提供办公所需场地、桌椅、文件柜等基本办公条件。协
议签定当天,原告便向被告交付房屋,被告一直占有使用至 2021 年 12 月 20 日。
合同约定入驻期限两年内免费使用,但入驻期限早已届满,被告继续占有使用至
2021 年 12 月 20 日,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及物业费。原告多次向被告主
张并催收,被告至今未支付。

2、2015 年 1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北川
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凤竹街 16 号(原乔治海因茨生产厂房及办公区)租赁给被告
使用,其中车间面积 6802.25 ㎡,办公综合楼 2033.48 ㎡,传达室 62.91 ㎡,合
计 8898.64 ㎡。使用期限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共计三年。前
两年的租金以债转股的方式由原告先行垫付。《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便入驻
该租赁房屋,一直占有使用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长达 8 年之久,租赁期间被告
仅向原告支付了 10 万元租赁费,且双方未实现债转股约定,按照约定被告应当退还前两年的租金本息,原告多次催收无果。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及物业费共计 1,054,935 元,并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厂房欠付租金共计 9,537,274.40 元,并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款项付清

公告编号:2023-013

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1、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原告支付占有房屋使用费 458,529 元,驳
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原告支付占有房屋使用费 5,258,453.94 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 46,427 元,被告负担 32,147 元,原告承担 14,280 元。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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