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01
公告编号:2023-020
证券代码:837000 证券简称:特飞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四川特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8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8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
川 07 民终 3524 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特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立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川禹创三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仕洪
公告编号:2023-020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作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5 年 1 月 1 日,特飞科技与北川禹创三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三元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三元公司将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凤竹街 16 号(原乔治海因茨生产厂房及办公区)租赁给特飞科技使用,其中车
间面积 6802.25 ㎡,办公综合楼 2033.48 ㎡,传达室 62.91 ㎡,合计 8898.64 ㎡。
使用期限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共计三年。前两年的租金以债
转股的方式由三元公司先行垫付。《合作协议》签订后,特飞科技便入驻该租赁
房屋,一直占有使用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长达 8 年之久,租赁期间特飞科技仅
向三元公司支付了 10 万元租赁费,且双方未实现债转股约定,按照约定特飞科技应当退还前两年的租金本息,三元公司多次催收无果。
2023 年 6 月 29 日,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2023)川 0726
民初第 751 号民事判决书,特飞科技不服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三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元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判决依据的证据不足,导致判决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三元公司垫付租金期限两年届满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占有该租赁房屋违约”错误。三、一审判决支持占用房
屋使用费的计算面积和单价均是错误的,三元公司应承担不能举证证明公司占有使用案涉厂房的面积和单价的举证责任。四、无证据证明三元公司是出租人、公司是次承租人的情况下,认定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五、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占用房屋使用费超过了三元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3-020
(一)调解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四川特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川禹创三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就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关于债转股问题不在本案中处理;
二、四川特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北川禹创三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凤竹街 16 号(原乔治海因茨生产厂房及办公区)”占有房屋
使用费人民币 5,258,453.94 元及资金利息【支付方式:1.于 2024 年 2 月 10 日前
支付 93,000 元及资金利息;2.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 450,000 元及资金利
息;3.于 2026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 1,566,000 元及资金利息;4.于 2027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 1,566,000 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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