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01
公告编号:2023-021
证券代码:837000 证券简称:特飞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四川特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8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8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
川 07 民终 3525 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特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立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川禹创三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仕洪
公告编号:2023-021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作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依据招商引资政策,2015 年 1 月 1 日,北川禹创三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三元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北川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4 楼整层办公用房交予特飞科技入驻使用。三元公司委托北川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与特飞科技签订书面《北川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入驻协议》约定,入驻期限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使用面积 800 ㎡,特飞科技入驻期限内,
三元公司为特飞科技免费提供办公所需场地、桌椅、文件柜等基本办公条件。协议签定当天,三元公司便向特飞科技交付房屋,特飞科技一直占有使用至 2021年 12 月 20 日。合同约定入驻期限两年内免费使用,但入驻期限早已届满,特飞
科技继续占有使用至 2021 年 12 月 20 日,应当依法向三元公司支付租赁费及物
业费。三元公司多次向特飞科技主张并催收,特飞科技至今未支付。
2023 年 6 月 29 日,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2023)川 0726
民初第 752 号民事判决书,特飞科技不服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三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元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北川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入孵协议》是双方自愿行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三元公司没有向特飞科技交付过案涉房屋,也没有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曾经对租赁案涉房屋进行过平等商议,对案涉房屋面积、租赁期限、租赁单价、总价、价款支付方式等达成了共识与合意,双方不存在租赁关系。三、一审法院认定特飞科技应支付占有房屋使用费是错误的。四、一审法院判决特飞科技支付占用房屋使用费超过了三元公司的诉讼请求
范围,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五、一审法院从 2017 年 1 月 1 日开始计算占有房
屋使用费是错误的。六、一审判决支持占用房屋使用费的计年标准错误。
公告编号:2023-021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四川特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北川禹创三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双方
就《北川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入孵协议》所涉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0
日期间“北川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4 楼整层办公用房”占有房屋使用费
381,729 元【支付方式:1.于 2024 年 2 月 10 日前支付 7,000 元及资金利息;2.
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 50,000 元及资金利息;3.于 2026 年 10 月 31 日前支
付 114,060.98 元及资金利息;4.于 2027 年 10 月 31 日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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