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1-2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凯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凯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凯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凯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2023 年 1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
公告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前述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重大会议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 15:00 在湖南凯斯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申建春先生主持。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8 日 15:00 至 2023 年 1 月 19 日 15: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08】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541,9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6,271,725】股的【81.13】%,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9】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908,4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03】%;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9】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633,4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1】%。
经查验,以上股东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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