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4-25 18:35:34 股吧网页版
凯斯机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5


证券代码:837003 证券简称:凯斯机械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湖南凯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并将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湖南凯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 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 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凯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股票发行方案
或者发行情况报告书中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按照股票发行方案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六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定向发行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比照执行本制度,公司应确保该等企业执行本制度。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经公司
董事会同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等证券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报备。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定比例的,公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具体的限额和比例可根据每次募集资金 总额另行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三方协议中约定;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
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