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8
证券代码:837003 证券简称:凯斯机械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湖南凯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并经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凯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的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投资决策行为更规范、科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指公司以取得收益为目的而发生现金流出,包括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外汇投资、收购企业、参股企业、控股企业等和对内资产投资(如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开发项目、基建项目等)。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外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下列范围的投资行为(包括对外借款、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
(一)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
(二)公司章程规定以外的担保事项;
(三)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且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以下的
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四)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规定额度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 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董事长有权决定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10%以下的对外借款、对外投资、资产收购、出售、出租、委托经营、与他人共同经营、置换、抵押或清理。
董事长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将有关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最近一次董事会备案。凡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长无权予以决定,应及时提议召开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其他人员均可提出投资建议,投资规划部门或指定的投资执行部门为投资建议的受理部门。
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环保、土地等要求);
(四)项目可行性及发展前景。
第七条 投资规划部门或指定的投资执行部门对收到的投资建议书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项目建议书》进行内部评审,认为可行的,应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项目投资方案的草案并对项目的可行性作出评审意见。
投资方案草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具体内容;
(三)项目可行性分析;
(四)项目资金的来源及安排;
(五)审慎、精确的预期收益分析;
(六)项目的发展前景。
第九条 投资方案由董事会审议表决的,该投资方案草案应当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前送达并提交各位董事审阅;如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方案,应将已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评审将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后拟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供股东大会作决策使用。
第十条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论证;认为必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订日不得超过6 个月、12 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审计或评估,必须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授权进行投资。超过投资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请股东大会讨论。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重大投资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事项有关联的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重大投资项目经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签署意见,财务部门凭投资主管部门的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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