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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8 19:16:21 股吧网页版
凯斯机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凯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8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凯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凯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湖南凯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凯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斯机械”)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凯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3年 3月 22日出具《关于湖
南凯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就《问询函》问询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凯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问询函》问题 3. 关于质押、冻结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以下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说明报告期内挂牌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股权质押情况,如存在,以图表形式列示具体质押情况,是否存在股份质押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情形;(2)说明报告期内挂牌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股权冻结情况,如存在,以图表形式列示具体冻结情况,是否存在股份冻结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情形。

回复:

【核查过程】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取得并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权
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9 月 30 日的《全
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

3、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等公开信息。

【问询回复】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存在股份冻结情况,不存在股
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存在股份冻结情况,不存在股份质押情况。股份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有数量 司法冻结 冻结日期 解冻日期
数量

1 宁波利镒机 挂牌前机构 2,894,000 2,894,000 2019.03.27 2025.03.15
械有限公司 类限售股

利镒”)直接持有发行人 2,894,000 股, 持股比例为 6.2544%,其所持该部分股份在报告期末仍处于冻结状态;除宁波利镒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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