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9-27
长城证券
关于深圳市梧桐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长城证券作为深圳市梧桐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作出终止挂牌决定 是
(二) 风险事项情况
深圳市梧桐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梧桐”、“公司”)于 2021年 9 月 24 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终止深圳市梧桐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21】1131 号),决定内容如下:
“你公司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披露 2020 年年度报,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挂牌。
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后的次一个交易日内披露收到股票终止挂牌决定的公告,说明公司、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情况,积极应对投资者诉求,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后续手续。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你公司对终止挂牌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终止挂牌决定或者我司公告发布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 5 个交易日内向我司提交复核申请。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核申请,你公司股
票自 2021 年 10 月 18 日起复牌,并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终止挂牌。恢复交易期
间,我司对你公司股票进行特殊标识,证券简称变更为“摘牌梧桐”。
根据《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规定,如股票终止挂牌时你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当进入我司设立的专区转让,并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义务。如未进入专区但后续你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履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有关义务;如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人,或者股东超过 200 人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二、 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ST 梧桐对终止挂牌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终止挂牌决定或者本公告发布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 5 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复核申请。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 ST 梧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核申请
或复核申请未被受理,ST 梧桐股票自 2021 年 10 月 18 日起复牌,并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终止挂牌。
ST 梧桐终止挂牌后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妥善处理股东合理诉求,并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有关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梧桐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事项稳定、有序进行。
三、 主办券商提示
在收到全国股权公司出具的《关于终止深圳市梧桐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挂牌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21]1131 号)后,主办券商第一时间通知 ST 梧桐及其相关人员,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鉴于 ST 梧桐存在上述风险,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
四、 备查文件目录
无
长城证券
202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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