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2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梧桐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梧桐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梧桐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梧桐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4,999,98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4,999,98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二)《关于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00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1,999,985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668%。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4,999,98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四)《关于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4,999,98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五)《关于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244,985 股同意,0 股反对,1,755,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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