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05
公告编号:2021-019
证券代码:837047 证券简称:清芝融科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2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2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卫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梦川、杨园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该公司员工
(二)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市科桥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科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委派吕松为代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玉杰、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 年12 月北京市科桥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桥成长中心”)与清芝融科公司签署了《借款协议》。一、科桥成长中心出借1100万元款项给清芝融科公司;二、清芝融科公司应在三个月后全额返还1100 万元款项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三、吴卫将其持有的清芝融科公司20%股权质押予科
公告编号:2021-019
桥成长中心作为担保。科桥成长中心依前述借款协议约定,于2013 年12 月16日将前述全部借款支付给清芝融科公司。清芝融科公司未按时还款,科桥成长中心与清芝融科公司、吴卫于2015 年签署《还款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清芝融科
公司于2015 年8 月31 日前偿还100 万,于2015 年12 月31 日前偿还200 万元,
于2016 年6 月30 日前偿还885 万元;第三条约定如清芝公司延迟支付的,每延迟一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向科桥成长中心支付滞纳金。第四条约定吴卫同意对清芝融科公司履行协议项下义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案件受理日,清芝融科公司尚有785 万元欠款未偿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为更好的履行《还款协议书》的约定,希望能够与被上诉人协商将所欠借款分期返还,以确保被上诉人的债权能够实现。另外,协议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以年利率24%承担滞纳金并无法律依据,请二审依法予以调整。
(五)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1 月 4 日做出(2020)京 0108 民初
3900 号一审判决,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
公告(补发)》;
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一中法院的开庭通知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4 月 8 日做出(2021)京 01 民终 925 号二
审判决,判决结果为维持一审判决;
2021 年 6 月 16 日公司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执行案号
(2021)京 0108 执 14658 号,执行金额 7,908,290 元。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7 月 2 日查询到北京市第一中法院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4 月 8 日作
出的(2021)京 01 民终 925 号二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公告编号:2021-019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未在本次诉讼中出具任何承诺,尊重裁决结果。
四、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原有市场全面萎缩,主营业务面临转型,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业务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资金紧张,本次诉讼导致公司资金更加紧张,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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