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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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90
当事人:
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清芝融科),住
所地: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春州路与五华山路交叉口
西南侧 9#厂房。
吴卫,男, 1965 年 2 月出生, 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 清芝融科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 11 月 16 日,北京科桥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因与清芝融科存在债权纠纷诉至法院,涉案金额 785 万元,
占清芝融科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 15.66%; 2021 年 4 月
8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清芝融科被纳入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清芝融科未及时完成信息披露,于 7 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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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完成补充披露。
2021 年 5 月 14 日,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清
芝融科存在债权纠纷诉至法院,涉案金额 1008.81 万元,占清芝
融科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 37.79%。 清芝融科未能及时
完成信息披露,于 7 月 5 日完成补充披露。
清芝融科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失信事项的行为,违
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
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吴卫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
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
出如下决定:
对清芝融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董事长吴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 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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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
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1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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