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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9 16:57:20 股吧网页版
科理咨询: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科理咨询(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科理咨询(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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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邮编:1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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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科理咨询(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379 号
致:科理咨询(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理咨询(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科理咨询(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科理咨询(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 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拟定于 2024 年5 月 27 日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科
理咨询(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
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及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4年5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
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代表)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22,5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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