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证券代码:837072 证券简称:汉亦盛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汉亦盛数据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次披露经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汉亦盛数据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其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
关规范性文件及《汉亦盛数据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
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
定期召开, 出现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
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
召集股东大会,应当通过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 5 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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