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2022 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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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商业模式披露不充分...... 5
问题 3.客户合作稳定性及订单获取合规性 ......44
问题 5.对赌协议安排合规性......113
问题 6.关联交易合理性及公司治理合规性 ......1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2022 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德恒 15F20210421-00009 号
致: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本所已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出具
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编号:德恒 15F20210421-0000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编号:德恒 15F20210421-00002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
核问询函》”)的要求以及天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23〕8-13 号)号”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22 年度《审计报告》”),本所现就审核问询函中发行人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2022 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德恒 15F20210421-00009 号,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中补充和更新的事项之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均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本《补
充法律意见(一)》中所称“报告期”指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期末”指 2022 年 12 月 31 日,“补充核查期间”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发行人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仅就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承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及境外法律事项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及境外有关法律意见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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