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02
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长翔支路23号6幢
关于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申请文件的第四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的关于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四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阿泰可”“公司”“本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现对《问询函》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所用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重庆阿泰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涉及申请文件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 楷体(加粗)
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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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问题 1、服务商获客的合理性及是否存在体外代垫成本费用情形...... 3
一、发行人说明情况 ...... 4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 40
问题 2、是否存在收入跨期调节 ...... 66
一、发行人说明情况 ...... 66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 83
问题 3、发行人能否持续符合上市条件 ...... 86
一、发行人说明情况 ...... 86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 95
问题 1、服务商获客的合理性及是否存在体外代垫成本费用情形
根据问询回复文件,(1)2018 年公司对销售模式进行调整,将经销商模式全面转型为服务商模式。(2)报告期内,服务商(经销商)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服务商对公银行流水存在流向主要经营者的大额款项。各期通过资金流水核查服务费最终去向占服务费支付的比例分别为 56.01%、76.63%、79.86%。中介机构针对服务商相关人员单笔交易超过 5 万元存/取现情况进行了核查。(3)报告期内,发行人支付给服务商的服务费主要为终端售价与内部结算价的差额。
请发行人:(1)说明销售模式转变前后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毛利率、经销商毛利率及服务费率的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合理性,转变前后服务商(经销商)的获利空间,转变前后发行人销售人员数量及结构、销售费用构成及金额、占比是否发生较大变化。(2)以表格形式列示主要服务商对应的各期终端客户销售情况(销售内容、订单获取方式、销售金额及占比、毛利率、服务费率等),并说明是否存在毛利率、服务费率明显异常客户及对应订单情况,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模式及费用率等,说明服务商获客的商业合理性,服务费率是否处于行业正常水平。(3)说明服务商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均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况下,不同性质的资金流转能否准确区分,是否存在混淆情形,是否均与业务相关,流向主要经营者大额款项的最终去向,结合服务商的资金收支及成本费用发生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通过服务商进行资金体外循环或代垫成本费用、形成销售回款的情形。(4)说明未将服务商纳入自身销售体系的原因,现有高度依赖服务商的销售模式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后续针对服务商获客模式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防范服务商利益输送、体外代垫成本费用的具体内控措施及其有效性。(5)说明内部结算价的确定过程,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结合报告期各期产品成本加成率的分布区间,说明是否存在成本加成率明显偏高、偏低情形及其原因、合理性。(6)结合存量客户的定义,说明长期合作或持续合作客户仍需要服务商对接的具体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现有针对服务商及其关键人员的资金流水核查范围、核查比例能否支撑核查结论,
是否应当进一步扩大核查范围。(3)说明针对服务商相关人员存取现情况的具体核查情况,5 万元重要性水平是否审慎,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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