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如意通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如意通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如意通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贵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贵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
经查,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 09:00 在张家港市杨
舍镇滨河路 3 号(如意通大厦)3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科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8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9,844,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99.69%。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和授权委托证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八)《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董事更换的议案》。
其中,第(八)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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