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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1 16:30:36 股吧网页版
泛谷药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泛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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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A-3/F., 22A/F.,23A/F.,24A/F., 25A/F., 26A/F., 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Road,

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 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泛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5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泛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泛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泛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泛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据此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泛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2024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平 台
(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深圳市泛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方式、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1日上午9:30在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D2栋1502-1506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覃程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现场会议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闫鹏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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