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证券代码:837090 证券简称:泛谷药业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深圳市泛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泛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泛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
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深圳市 泛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股东会
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行使《公司章程》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类型和召集程序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
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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