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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9-07 08:56:36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陕西唐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06

- 1 -2021 128
当事人:
陕西唐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唐荣股份) ,住所地:
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路绿地中央广场维萨瀛海 24 层。
刘晓阳,男,1971 年 8 月出生,陕西唐荣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时任董事长。
沈言, 女, 1971 年 11 月出生, 陕西唐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唐荣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6 年 7 月,唐荣股份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
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诉讼, 该案涉及金额 4000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68.24%,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诉讼及
- 2 -进展情况,分别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及 2018 年 8 月 8 日、8 月
12 日补充披露。
唐荣股份以上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 》 第三十七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
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
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刘晓阳、 时任董事会秘书沈
言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
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唐荣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刘晓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沈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
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
- 3 -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
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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