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5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桔色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桔色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桔色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熊希哲律师、高鹏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北京桔色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等议案。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2、2023 年 5 月 14 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在公司住所地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许才淋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共 3 方,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910,7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5.4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均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
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经出席的股东审议,本次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四)《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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